近日,一则关于社保缴纳的新规引发了广泛关注。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任何 “不缴社保” 的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保缴纳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存在与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或要求员工签署 “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等违规行为。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导致员工在面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情况时失去应有的保障,也对社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可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约定或承诺予以免除。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这一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 9 月 1 日起,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不缴社保协议,还是劳动者单方面作出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在法律层面均被认定为无效。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同时,劳动者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满 1 年,用人单位需支付 1 个月的工资;工作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例如,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 3 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按照新规,小张若选择离职,可向公司索要 3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公司必须为其补缴过去 3 年的社保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违反社保缴纳规定不仅面临着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社保新规的实施,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是重大利好,将有力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使其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在患病时能够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在遭遇失业、工伤等情况时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这也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社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新规实施之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若发现自身社保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总之,9 月 1 日起实施的社保新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坚实守护,是法治社会建设在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体现。相信随着新规的严格执行,社保制度将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